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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資料庫中法學專長人才名單
台灣 雲林縣虎尾鎮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李玉璽老師編輯


新版師資人才庫
(舊系統(實務領域、學術領域)已於2013年2月27日完全關閉,之後則請使用以下新版系統,並依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審核及人才資料庫維護要點」規定辦理。)

說明:「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審核及人才資料庫維護要點」為教育部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依職權所頒布的行政規則,常用的行政規則名稱有「要點」、「注意事項」、「規定」、「基準」、「原則」等等。教育部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教學、研究及評鑑等工作,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資料庫」以供各界參酌。
 

 



新版性平師資人才庫中已知法學方面人才列表(更新至2015.09)

法令依據: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審核及人才資料庫維護要點

2013
221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10076C 


資料來源: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資料庫(資料更新至2015.09為止,敬稱省略)

資料來源: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資料庫(資料更新至2015.09為止,敬稱省略)



已知於大學任教之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庫專家(法學專長)

中南部地區

蘇滿麗,台中市,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

李玉璽,雲林縣,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

 
北部地區

陳惠馨,台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德國雷根斯堡法學博士

王曉丹,台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英國華威大學(Warwick)法學博士

李聖傑,台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陳宜倩,台北市,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

焦興鎧,台北市,中央研究院歐美所兼任研究員、台大法律系兼任教授,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律科學博士候選人

郭玲惠,新北市,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吳志光,新北市,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

林麗燕,新北市,華夏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講師,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林斯健,新北市,國立空中大學兼任講師,政治大學地政系學士、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徐振雄,桃園縣,萬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東海大學法律系學士、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
 


 

已知擔任司法實務工作之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庫專家

王如玄,長青法律事務所律師、前勞委會主委、輔仁大學法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楊富強,高雄市,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政治大學法律系碩士

林維信,律師,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程立民,律師,輔仁大學法律系學士

蔡雲卿,律師,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鍾宛蓉,律師,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許乃丹,許乃丹律師事務所律師,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學士、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碩士、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法扶律師暨講師



已知其他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庫專家(醫師兼有法學專長者)
王志嘉,台北,三軍總醫院醫師,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

施宏明,嘉義,嘉義基督教醫院醫師,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教育部函,提醒教師於課堂中授課時,注意課程設計與表達妥適性,以免因宗教信仰等理由,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0119
發文字號:臺教學()字第1040008085  速  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0) 無附件
主旨:有關「宗教信仰」、「宗教學校」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次查私立學校法第7條規定:「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二、爰公立學校自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至私立學校若有宗教團體協助進行課程或活動時,仍應依既有法規(如教育基本法、私立學校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及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性別平等教育部分,各級公私立學校,均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三、若有宗教團體協助各校進行課程或活動時,應注意課程或活動內容之妥適性,不得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亦不得與學校之課程評量連結。至有關「守貞」或「同志議題」等教育,考慮不同學生的年齡、心智成熟度等,可使用中性名稱,並提供學生多元及充足的資料,使其自為決定。 
 
四、重申各校若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法提起申請調查或檢舉。
發佈者: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發佈單位: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


宗教團體進入各校進行性別平等課程或活動,宣傳該宗派理念遭到抗議的例子
與基督教有密切關係的團體:得勝者教育協會,標榜「協助青少年提升品格,為國家與教會預備未來的領袖。」,以生命教育、品格教育、性別教育等等名義,免費進入高中、國中、國小,宣傳該教派認為的真愛守門員、婚前守貞(基督教貞節教育)等宗教教學課程,反對中小學實施多元性別教育,因此有許多家長反應,要求學校拒絕不適合的團體進入校園進行性別教育及性教育

以守貞與婚姻框架為核心的性別平等教育?
趙弘毅  發佈於 11  23, 2014 想想論壇

20145月, 國中教育會考結束後第一堂國文課,我興奮的帶著選定好的課外教材走到任教的九年級教室,卻發現,講台上有一位陌生女性正在講課。沒收到任何通知的我一問之 下,才知道是輔導室安排的「兩性平等教育」課程,講師是來自「彩虹愛家協會」的校外師資,課程名為「青春無悔」負責安排課程的輔導老師告訴我,該課程規劃 在最後一堂課讓學生簽署「守貞卡」。對此,我感到萬分訝異。因為,以「守貞」為教學目標的性別平等課程,勢必將強化歧視性少數的主流意識形態;
而學校讓這種課程進入校園,應已明顯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對課程、教材與教學的規範 - See more at: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412#sthash.1iv47ob6.dpuf



焦點評論:反同者豈能變身性平委員

20140124日蘋果日報


楊巧玲  台灣女性學學會理事長、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名單出爐,納入了曾發表歧視同志言論的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曾品傑及新竹教育大學幼教系副教授、也是台灣真愛聯盟成員丁雪茵,不少民間團體隨即召開記者會,喻為「請鬼開藥單」。在《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將滿十年之際,此事的確令人感到十分遺憾。
 
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明訂要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同時規範中央與地方層級主管機關以及學校都需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中教育部的性平會為最高位階,負責全國性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務,其重要性無庸贅言。

教育部性平教育委員會由1723人組成,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遴聘,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遴選委員標準為何
 
這些規定至少產生兩個問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如何以及由誰界定?哪些委員會獲續聘?

教育部才在去年訂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審核及人才資料庫維護要點」,其中明訂6項指標,包括曾任或現任性別相關委員會、曾發表或出版性別議題相關著作、近3年內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演講經驗、近3年內具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實務經驗或方案執行經驗、曾參加政府機關或大專院校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講員培訓等。


弔詭的是,對性平教育師資人才的審核標準並未適用於性平委員的遴選,以曾品傑為例,其學術著作看不到任何性別平等的相關研究,但曾品傑曾在多元成家法案公聽會上公開反對同志婚姻合法,認為將會嚴重衝擊人口發展,且會傷害下一代的身心,也曾遭中正大學同志學生公開質疑他多次發表文章都涉歧視同志。

專門學者竟未獲聘
 
教育部遴聘這樣的「反同人才」擔負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劃的重責大任,如何能夠達成「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這不正是自相矛盾、找自己碴?

檢視過去5屆委員名單,有些委員持續獲聘,有些則僅止於一任。目前國內3所性別相關研究所,包括世新與高醫的性別所以及高師大的性別平等教育所,沒有任何學者獲聘為第6屆委員,那麼到底續聘的標準與考量又是什麼?


教育部應珍惜得來不易的性別平等教育成果,重新檢視相關規定,徹底落實,慎選委員,以期貫徹性平價值、尊重教育專業,讓性別平等教育成為我們與世界接軌的一項特色發展,而非大開倒車、自打嘴巴。


教育部令
2013/2/21臺教學(三)字第1020010076C  蔣偉寧

訂定「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審核及人才資料庫維護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行政院公報第019 卷 第032 期教育文化篇)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審核及人才資料庫維護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教學、研究及評鑑等工作,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資料庫」(以下稱本資料庫)以供各界參酌,為維護本資料庫之公正性及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以下簡稱師資人才)之專業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資料庫設置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中文版(https://www.gender.edu.tw/ ),並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秘書單位以線上受理師資人才之採認申請、公告及本資料庫更新維護工作。

三、 申請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採認,應符合下列指標條件至少三項,並提供相關之佐證資料;其
檢附之佐證資料未達三項者,不予受理:
(一) 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2、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3、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工作小組。
4、各直轄市、縣(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5、各直轄市、縣(市)性平會。
6、本部性平會。
7、各級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
8、其他性別相關委員會。
(二) 曾發表或出版性別議題相關著作。
(三) 近三年內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演講經驗。
(四) 近三年內具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實務經驗或方案執行經驗。
(五) 曾參加政府機關或大專院校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講員培訓,或修習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課程。
(六) 曾參與政府機關辦理之性別平等相關之評鑑、訪視或評估。

四、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得自行申請採認或由下列機關(構)、團體初審後推薦之:
(一) 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構)或研究單位。
(二) 政府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三) 政府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其設立三年以上,且具性別平等推動經驗。

五、 推薦機關(構)、團體,應就其所推薦人選進行初審,再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進行推薦申請採認。

六、 師資人才之審核工作,由本部性平會社會推展組會議辦理,審核之結果經提報本部性平會審議通過後,得採認為師資人才,列入線上系統公告以提供查詢。

七、本資料庫之資料修正維護作業原則如下:
(一) 本部應對本資料庫進行滾動式管理,每年九月通知師資人才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二) 師資人才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服務單位、職稱、最高學歷、個人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個人網址)、審核指標內容、專業背景資料有異動或其他更正必要者,應由師資人才本人主動通知本部更正或補充。

八、 列入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部性平會社會推展組會議審核後,應予除名:
(一) 經師資人才本人提出不續任。
(二) 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

九、本要點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部性平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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